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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四四一條第一項規定,其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款)。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第二款)。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第三款)。四、上訴理由(第四款)。本件事例:某甲係本於票據關係而為請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訴法四二七Ⅱ)。某乙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訴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四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其上訴狀應表明之事項,與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狀相同;在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訴法第四三六條之三二第二項準用第四四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其上訴狀應表明之事項,亦與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狀無異。關於同法第四四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前已論列,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