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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1031 (43: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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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將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金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70%者得將海外投資業務全部複委任不受前揭複委任海外投資地區之限制自即日生效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以下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但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金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者,得將海外投資業務全部複委任,不受前揭複委任海外投資地區之限制。
起訖頁
82-86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1031 (43: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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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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