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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3 NO.20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一、問:「失業」、「補習」中,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答:依稅法規定,年滿20歲之成年人,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因素,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得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均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如因「失業」或「補習」以致當年度無收入或收入微薄,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得被列報扶養。前揭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起訖頁 65-6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1031 (43: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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