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其立法目的旨在提高國民教育及文化水準,減輕接受教育之費用。其中學校及幼稚園提供教育文化勞務免稅好理解,但補習班等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可以適用免稅規定嗎?就不好說了。本文分別從「補習費收入&營業稅」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訓練課程收入&營業稅」二大態樣,彙整營業稅法及財政部相關釋示函令規定,並舉一則法院判決例加以解析,俾讀者朋友借鑒,以至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