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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3 NO.19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一、問: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要貼用印花稅票嗎?答:民眾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寫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俗稱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及信託關係消滅時,以該契約書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權利人(俗稱他益信託),實際上已兼具有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即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起訖頁 72-7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1015 (43:19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房地合一課稅爭議問題剖析
該期刊-下一篇 一○九年十月份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109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0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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