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一)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二)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證明文件:(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