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訂房網站引爆將近兩百家飯店,國稅局以視為銷售為名核定每家至少要補繳30到100萬的營業稅,並訂105年7月15日補繳限期。在各方快速折衝協調下,立法院於105年12月9日三讀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於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81號令修正公布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規定,解開境外企業固定營業處所的枷鎖,以回應經濟環境的變遷,由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60001430號令發布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為配合境外電商營業稅修正施行,面臨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以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於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公告「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重申境外電商現有所得稅課徵原則。本文擬以上開法規函令規範與境外電商平台提供為我國企業刊登線上廣告服務實務作業差異,探討稅制近合情理之爭議,以供實務作業或行政救濟爭訟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