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是一家公司前負責人,公司發生欠稅後,李君處分名下不動產,被行政執行署以李君故意不繳清欠稅,且有隱匿財產意圖,對李君限制出境,但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公司財產和負責人個人財產是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負責人處分個人財產並不違法,判決李君勝訴,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李君先前經營的公司發生欠稅數千萬元,公司已更換負責人,且公司後來也遭清算,行政執行署發現公司的欠稅多發生在李君當負責人時,且李君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並開始處分這些不動產,行政執行署認為,李君明顯有履行繳清欠稅能力卻不履行,且有隱匿財產事實,一旦到國外去,這筆稅款就追不到了,因而對李君限制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