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企業合併目前在我國已是風起雲湧、方興未艾。其中,公司合併之類型在我國法制上也日益多樣化。隨之而來的問題,最重要的可能有三個:一、何時應給予不同意股東收買請求權,何時不應給予,恐怕值得立法者再加斟酌。二、不同意股東收買請求權應如何評價,如像我國司法實務般,僅參考上市、上櫃之成交價,恐有不足。法院在決定公平價格時,似須參考現代財務金融評價股價之方法,並且讓少數不同意合併之股東,分享控制權交易所帶來之利益。三、合併程序之公平、公正,係除了公平價格外,公司法所向來重視的,因此,適當引進合併無效訴訟類型,可能有助於合併「公平交易」目的之達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