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明代的基層法庭基本上是個開放的系統,無論原告與被告的對質、對犯人的刑求、向證人取證的問話甚至對犯人的施刑,皆不阻止大眾臨場觀察。雖然對旁聽有肅靜的委求,但對原告與被告雙方的家人鄰里出於真情的呼冤哭號,並未有明今禁止。在審判造行中,更常要求在場鄰里提供犯人的品行資訊,甚至為犯人作保,以作定罪量刑的參考。此外,地方法庭在判決案件後,在上呈卷宗供高皺法庭覆審的同時,也要將審語張點於法庭門外以備雙方及公眾訪查跟進。將司法置於陽光之下,除保證官支不能隻手遮天,也可說是一種邀請公眾參與審判的設計。本文以晚明推官判續《盟水為存牘》等為研究核心,探討當時地方法官在審理不同種類的案件時,如何受司法開放性所影響,以及法庭在司法原則、人證物證,以及大眾與論間出現矛盾之時,有何堅持及取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