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律師職業倫理是律師執業的重委規範,探索符合中國特色法治理念的律師職業倫理,必然沙及各種不同體系與思路的對話與碰撞。羅爾斯發展出的“重疊共識”與“公共理性”的理論框架,可以很好地處理在中國律師職業倫理構建過程中出現的傳統與當代中國與西方專門化的職業倫理與大眾道德的對立。律師職業倫理並不就離道德推理的一般形式,因此,可通過“公共說理”的方式確立和論証律師職業倫理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和中國傳統倫理、大眾道德在本質上不桐違背,但是,在若干方面卻應當進行合乎情境的、合理造宜的轉換。經過這種轉提,當代中國律師職業倫理的建設,可以從中國傳統思想、西方律師倫理、中國法治實踐中漢取支撐性的資源以期成就一套適合於中國實際而又符合世界湖流的職業規範,最終影成羅爾斯在討論多元文化之整合時所提出的“重壹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