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規範理論在被納入我國行政審判後,為行政訴訟利害關係人的判定提供了全新參考,但也同樣引發質疑和爭議。除常見的因解釋規則的蕪雜導致的適用不確定、因強調個人利益保護指向導致的適用嚴苛,以及因“一般法依賴”所引發的立法專斷外,保護規範理論在我國所遭受的質疑還包括是否與行政訴訟整體定位相匹配,是否適應行政訴訟的現實發展等考量。這些爭議的產生部分是因為未充分體察其變化演替所導致的對這一理論的誤解,部分是因為這一理論背後的法學思考與我國既有制度間的差異。但這些差異卻促使我們對由行政訴權所輻射的核心公法問題重新進行思考,並在此基礎上通過對學理和制度的重新整序來優化這一理論的本土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