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加快推進,改革的持續複雜性逐步被認識。如果不能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持續的治理成本投入所產生增益的速度將會逐步放緩乃至停滯,進而出現“內卷化”效應。為此,黨的十八大以後,我國改變了以前“修補式”的改革模式,推動新一輪“結構性”的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包括基礎司改和綜配司改兩個階段。全國範圍內的基礎司改已經完成,但在司法主體體系化建設、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管理運行機制、綜合法律服務供應體系、智慧司法和司法行政等領域存在的短板,需要綜配司改“錨定”並加以體系化應對和解決。同時,為了防止綜配司改在更高水準上出現的“內卷化”效應,仍需不斷深化推動“全域性”的政法改革,從更高層次上系統謀劃、統籌推進政法機構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形成全方位、深層次的政法改革新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