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業經濟時代的“生產大爆炸”到數位經濟時代的“交易大爆炸”的轉型過程中,數位經濟平臺利用其資料和演算法等的綜合能力、激發資料生產要素潛力的同時,也對基於工業經濟的反壟斷法帶來基礎理論和規制體系的挑戰。需基於平臺、資料、演算法三元融合的規制原理,以鼓勵創新與隱私保護重構反壟斷法立法目的和價值體系|構建市場支配地位和相對優勢地位雙層規制模式|重構相關市場分析框架|將修正後的必要設施原則成文法化|跳出市場支配地位框架規制流量壟斷|以監管科技強化事前事中監管範式弱化事後處罰機制,構建價格和品質並重、法律和技術共治的反壟斷法體系。助力增強我國數字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