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從歐洲人權法院之Z v. Finland判決(愛滋病患案)出發,探討醫療秘密與醫師基於業務關係的拒絕證言權,並回頭檢討我國法的相關規定。本文結論採「病患法院的折衷模式」,認為醫療拒絕證言權的權利主體不是醫師,而是病患,並且不論病患是否為本案被告。據此,不但在病患同意揭露時醫師必須回歸一般國民的作證義務,並且,在病患明示反對揭露時醫師必須拒絕證言。此時,唯有法院得基於追訴重罪的優勢公共利益,解除醫師守密義務並強制醫師作證,並依照刑訴法第一八三條對准駁拒絕證言為實質決定。但應注意,各種拒絕證言權的主體、性質、範圍及法院角色,不能一概而論,以上結論係專就醫療拒絕證言而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