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醫療訴訟上之事證提出及舉證責任,本文基於武器平等原則之觀點,提出基本看法:首先,基於程序法上之誠信原則,負舉證責任之一造當事人就事證之提出如具有不可期待性,則法院應促使他造當事人為必要之協力。如有必要,為發現真實,亦得由法院就特定事實依職權調查證據。證據保全程序具有事證開示之機能,應寬認當事人就醫療事實之證據保全聲請為合法。其次,應視具體情形,適用表見證明原則。並斟酌醫病間利益狀態,考量兩造當事人對於事證之掌握、接近可能性、就特定危險之可控制性、以及事件回溯困難之造成原因,適當地調整當事人之舉證責任。此外,宜保障當事人在鑑定程序上,有充分之認識及發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