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舊法有員工分紅制度,但2008年商業會計法已將員工分紅費用化,公司法於2015年5月22日將員工分紅制度刪除,但增訂第235條之1員工酬勞制度,2018年修法後,將員工酬勞適用對象擴及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新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