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今專業掛帥之趨勢下,交易之雙方當事人常為一方具有資訊優勢,另一方則為不具備資訊專業之他方。特別是目前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相繼成立後,金融商品趨於多元化加上異業間交叉行銷方式,投資人(消費者)與金融業者間資訊地位不平等之現象更為明顯。基於契約正義之維護,應要求具有資訊優勢之金融業,對於資訊弱勢之一方善盡說明義務,以求雙方交易地位之平等與公平。但礙於我國法令,對於金融業者於行銷金融商品之際,如何負有說明義務並無一明確之規範,因此本文透過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對於金融業者科以說明義務規定之介紹,進而檢討我國現行法,作為今後相關立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