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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列入分攤比例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作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應依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惟營利事業如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所得包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在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前揭分攤辦法規定,依收入類別,先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作個別歸屬認列,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再依規定進行分攤(詳附表)。
起訖頁 13-1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731 (43:1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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