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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315 (4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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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3 No.5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建設公司常有跨縣市推出建案之情形,建築工地所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固定營業場所,為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分公司、事務所、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等類似之場所,有銷售行為均應分別辦理稅籍登記。
起訖頁
54-5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315 (43: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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