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者,其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是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