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就他人所製作之文書未經同意地擅自影印,除了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外,是否也可能同時成立偽造文書罪?雖然影印行為可能牽涉到偽造文書罪者,並非僅限於就他人所製作之文書擅自加以影印之情形而已,不過問題主要癥結皆在於,文書影本是否屬於偽造文書罪所稱之文書?對此,我國刑法實務目前均認為,影本於實際生活中可替代原本使用,具有與原本完全相同之效果,應認為其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自得成為偽造文書罪客體。惟本文認為,影本於社會生活中是否具有與原本完全相同的效果,無法一概而論,從而也不能據此認為,影本當然可成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而正確的思考應該是,從文書概念之基本要素一一予以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