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知的權利被媒體記者濫用,故開始省思,知的權利應不是媒體或記者要讓大眾知道的權利,而是讀者大眾原有的知道權益,這意謂讀者有權知道什麼,亦即新聞記者應採訪報導者為何,決定權在讀者。在臺灣媒體報導新聞事件中,有關犯罪新聞報導之比例相當高,由於犯罪之發生與社會整體環境具有緊密之關連,且犯罪新聞之報導對人民亦會產生警惕和預警的作用,越重大犯罪事件,引起社會的關注越大,犯罪新聞的報導一直以來都飽受批評,尤其近年來各家新聞媒體,不論是報紙或電視或網路為了搶發行量、收視率及上網率,在犯罪新聞的處理上,新聞媒體多詳細報導犯罪新聞,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職業、住所、特徵、以及犯罪動機、犯罪手法與過程,甚至檢警調單位下一步偵查活動,無不描述的鉅細靡遺,唯恐有遺漏之處;甚至採刺探新聞或侵入性採訪、化身報導1,各式各樣的刺探新聞,已成為是台灣新聞媒體對犯罪新聞報導主要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