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固然宣示民眾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秘密及財產等權利應該給予保障,但這些基本權利的落實,相當程度要靠刑事法。這些基本權,有一個替代名詞,也就是法益(Rechtsgut)。何謂法益?簡單的說,就是法律所要捍衛的生活權益,而刑事法的價值就是保護較為重要的生活權益,對於侵害法益的犯罪人,科與國家所能給予人民的最大惡害-刑罰。那誰來操作刑事法?檢警及法院,尤其是具有主動積極角色的偵查主體-檢察官,他掌握了刑事程序的鑰匙,也是他承擔指揮司法警察偵查犯罪,以保障普羅大眾的基本權利這樣的使命。誰說檢察官是人權的侵害者?他當仁不讓是人權的捍衛者,也是公益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