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提醒ivabradine僅能用於穩定性心衰竭病人,禁用於不穩定或急性心衰竭。1.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中曾接獲疑似使用ivabradine於急性失償性心衰竭病人後發生心律異常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例。2.Ivabradine僅能用於治療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第II到IV級、收縮性功能不全、竇性心律且每分鐘心跳速率≧75的慢性穩定性心衰竭病人,可與標準療法併用(應含最大可耐受劑量之β-阻斷劑),或用於對β-阻斷劑為禁忌症者。3.不穩定或急性心衰竭、治療前靜態心跳低於70下/分鐘、嚴重低血壓(<90/50mmHg)、病竇症候群(sick sinus syndrome)、竇房阻斷(sinoatrial block)、第3度房室傳導阻斷(3rd degree AV block)、使用心律調節器者、心因性休克、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性的狹心症患者皆為使用ivabradine之禁忌族群。若誤用可能導致病人需要急救甚至死亡,在使用ivabradine治療前應確認病人是否適用ivabradine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