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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第一項)。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二項)。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第三項)。」此一規定的結果,等同於強迫人民必須按捺指紋。雖是法律規定,但有違憲之疑慮,引起人權團體及一般民衆的質疑。由於內政部擬於二五年七月一日正式展開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的措施,大法官乃於六月十日依立法委員等之聲請,作成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緊急處分,暫時停止該條規定之適用。其法理基礎乃:「……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據此,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