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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券交易法第四三條之一第一項共同取得認定之研究——從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論起
作者 劉連煜
中文摘要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認為證交法第四三條之第一項所謂之共同取得之「共同」二字,應依一般文義解釋,以具備意思聯絡達到一定目的(如控制、投資)為必要。現行申報要點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單以客觀上具備特定親屬關係與股份取得行為,即認定股份取得人手中持股為共同取得,如未依法併同申報,將成為證交法處罰之對象,大法官認為此一行政命令規定,係增加母法所未規範之申報義務,故宣布此一行政命令相關部分違憲。本文建議,為有效執行法律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證交法第四三條之一宜參酌外國法制,增訂共同取得之基本定義;其次再將「推定的共同取得人之類型」,予以明文化,以落實法律之執行。
起訖頁 158-171
關鍵詞 大量取得股權共同取得人法律保留原則資訊自主權財產權威廉斯法持有人信託一致行動人購併合併申報日本法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釋字第586號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511 (12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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