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政府採購協定」中關於產品規格的規定,和WTO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的內容頗為類似,這二項法規對於WTO會員國政府就國際貿易關於產品規格、製程方法和安全標準等各個層面的政策空間都有重大影響。避免WTO會員國政府利用制定內國法令的機會,間接地保護內國廠商及產品,固然是WTO的基本精神;但是WTO會員國政府為了滿足國內各種行政目的之需要,基於國家主權的作用而制定產品規格的相關法令,也應該加以尊重。問題是:如何區別某項產品規格的法令是基於保護主義的目的還是純然國家行政的需求,並不容易。如何能在國際協定的規範和國內政策的自主空間尋求平衡,極有探討之實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