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性別平等教育法》於2004年通過,其名稱英譯一直使用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該法施行十多年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 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於2018年7月20日提出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第41點建議政府將上項法規譯名改為GenderEquality Education Act。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政策規劃組於當年即開始相關討論,2019年1月22日該點次主辦機關教育部召開之「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單一主辦機關點次之回應表審查會議」上,亦有討論。本文擬由近年來教育及人權關於性別平等的英文文獻對equity及equality用法之論述出發,試圖作出建議,以供今(2020)年六月舉行之臺灣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期中審議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