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私法給予個人廣泛的機會,依自己的自由意願,去塑造他和四周的法律關係,就是私法自治。債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原則上只能以契約建立、變更或解除,是為「契約原則」。契約自由即每個人有機會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契約之自由;與誰訂立契約之自由;決定契約內容之自由。不過在現代社會,企業經營者於提供產品或服務,均使用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喪失了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為避免消費者喪失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後,與企業間權利義務間的失衡,提供普遍化的幫助,法律採取契約內容的事先調整及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與消保法第十二條的事後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