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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礎,而為私法自治中最重要的一項原則,契約自由又稱為契約自治,藉由契約自治產生福祉,原則上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法制上採取契約自由原則。然而契約自治有不完美處,包括獨占、公共財、外部性和公平性的情形,無法藉由契約自治達到福祉極大,因而有必要藉由司法裁判和行政機關對契約加以管制,可是管制也有成本,包括制度的成本、犧牲效率及其他(如貪污腐化)的成本。本文主張契約自治與管制應取得平衡,將契約自治仍作為契約法原則,管制則以必要為限,限於管制所促成的利益多於管制的成本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