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於次年5月(109年延至6月)辦理結算申報。爾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房地合一新制中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列為費用減除,該分局特別說明,有關新制房地合一稅新制的計算,係按出售房地交易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土地增值稅不得減除),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倘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負數者,以零計入;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