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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531 (43: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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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基於簡政便民,當營利事業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額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年度之前1年度盈餘應否申報,應視營業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而定,若辦理清算完結日在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則可免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起訖頁
11-1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531 (43:1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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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肺炎時期新經濟關係對台灣稅務的新思維
該期刊-下一篇
營利事業於國稅局調帳查核時提示電子帳簿可享有額外的租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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