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社(以下簡稱民眾服務社)長期占用光復鄉土地、建物,並一度與光復鄉公所(以下簡稱鄉公所)合署辦公,期間曾有二度搬遷。本件史料故事呈現的是民眾服務社二度搬遷到現址後,欲違規承購光復鄉有土地,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在過程中回覆鄉公所之公文影本。在這一紙公文中,縣府告知鄉公所,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如果非公用土地在1970年3月27日前被占用、建築房屋而不妨礙都市計畫者,可在追收占用期間之補償金後予以讓售;如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得依照現狀標售。而此案鄉公所打算予以讓售,與規定不合,因此縣府請鄉公所依照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