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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研究
201912 (2019別冊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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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雲林縣黨部代電雲林縣政府轉達該黨台灣省黨部要求鄉鎮公所編列區級黨部補助費應改用民眾服務站經費等名義編列勿用社會事業費名義
中文摘要
1952年4月14日,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台灣省雲林縣黨部發出一則代電予雲林縣政府。代電文中轉達國民黨台灣省黨部要求,今後各鄉鎮公所以「社會事業費」名義編列的區級黨部補助費,應改用民眾服務站經費等名義編列,不要再用社會事業費名義編列。
起訖頁
231-232
刊名
黨產研究
期數
201912 (2019別冊3期)
出版單位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該期刊-上一篇
台灣省政府電飭各該縣市政府應將地方稅收之1%迅速如數撥清中國國民黨作為「社會事業費」
該期刊-下一篇
桃園鎮鎮民代表會應桃園縣民眾服務社之請捐獻房地產權予民眾服務社籌建介壽堂以示全縣民眾效忠擁戴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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