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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研究
201912 (2019別冊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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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灣省政府電飭各該縣市政府應將地方稅收之1%迅速如數撥清中國國民黨作為「社會事業費」
中文摘要
1947年10月22日,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發出一則代電予各縣市政府,此份代電中載明省政府財政廳呈上並准許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台灣省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黨部)之代電,因為「各縣市黨部事業推廣需款孔殷,為期事業進行不受中斷起見」,要求變更先前由省政府財政廳統收各縣市政府地方稅收入1%,一併撥給國民黨省黨部財務委員會之作法,恢復由各縣市政府將此地方稅收1%之「社會事業費」,如數撥付各該縣市(國民黨)黨部領用。如有尚未撥清款項,應即查明並依照規定標準如數辦理。
起訖頁
229-230
刊名
黨產研究
期數
201912 (2019別冊3期)
出版單位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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