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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5年台灣每年通報兒童虐待事件平均每年約一萬多人次,兒童疏忽通報事件佔9.14%(台灣衛生福利處保護司,2016);兒童疏忽為兒童虐待的一部分(Brandon et al., 2014),兒童疏忽可謂兒童被施虐之前期,在此時期乃是最容易被疏忽及不被重視的。能否早期發現被疏忽的受害兒童乃為重要一環,尤以護理人員為例,能否在臨床照護兒童時早期發現並通報,著實也為一大課題。不同發展時期的兒童被疏忽或被施虐,則會造成日後的發展缺陷;對於疏忽的定義在臨床執行上仍多有困難處(Rachel, 2015)。因此,判斷管教和疏忽定義的技能和知識需要充分的清楚和了解,才能適當的做出判斷及處置,以增加通報率和減少受害兒童一再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