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國際訴訟之脈絡中,對與法庭地間欠缺實質牽連關係之涉外案件,法院是否得僅憑被告在法庭地有得供扣押之財產,即對該訴訟行使國際民事管轄權,在國際民訴法學上乃係一個相當重要之問題。我國最高法院在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六號裁定,透過逆推知說之操作,直接以我國民訴法第三條之規定為依據,對此問題表示肯定見解。本文旨在透過比較法之觀點,介紹美國及歐洲聯盟之規範,並藉以論證單以被告可扣押之財產為基礎,行使國際民事管轄權之不當。最高法院本裁定之見解,顯未充分意識此種管轄權基礎之不合理性,亦悖離國際上之立法趨勢,實有再重新斟酌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