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事司法互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就廣義而言,得區分為:一、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二、引渡;三、執行外國刑事判決;四、刑事訴追的移轉管轄等四大範圍。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各國對於引渡或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都訂有不同的消極要件,反映在我國立法與條約上可見者,例如犯罪嚴重性與雙方可罰主義、本國人與軍事、政治、宗教性犯罪不引渡(引渡法第2條至第4條)、互惠原則(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4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基本及公共利益(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4條第1項第2款)等。此因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如果不符合本國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傳統,或者不符合本國的國家利益或對外政策,或者不利於保護本國國民,作為主權國家,都有權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