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紀以來,伴隨國際交流的頻繁,打擊跨國境犯罪成為各國亟待解決之課題,各國為促進跨國之互助合作,紛紛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及制訂內國法,以建立司法互助之法源基礎。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後,因接獲外國請求偵查互助之案例逐漸增加,卻苦無內國法制得予因應,復以國內發生「洛克希德案( ロッキード事件)」等重大案件,引發各界檢討之聲浪,故終於在西元1980年,制定其「國際偵查互助法」; 當時之立法理由也指出,本法係為順利協助外國進行犯罪偵查、確保國際合作與完備日本偵查互助法制。其後,為配合2003年8月5日日本與美國所簽署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