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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僅應該實現,更應該彰顯而無疑地實現」。歐洲人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或「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第1句規定:「關於個人的公民權利及義務或刑事控訴之裁決,人人有權要求在合理期間內,經由依法建構之獨立與中立之公平法庭,為公平及公開之審判。」又稱為「公平審判條款」。類似的條款, 在「世界人權宣言」第10 條(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 Art. 10);「聯合國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第14條第1項(ICCPR Art.14 § 1)及「美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