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8日,日本為能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理解、信賴,制訂「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並於2009年5月21日隆重登場、正式實施。2007年6月1日,韓國考量促進司法「民主正當」、公信,制訂「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且於2008年1月1日後發先至、開始運作。同時,日、韓兩國為能確認本國民情是否適合「國民參審」,日本法令規定實施經過3年主管機關應檢討實務運作,如有必要應採取改善措施鞏固司法審判的基礎建制。韓國更是明確規範實施運作5年,最高法院應設「國民參與司法委員會」檢討評估試行成效, 進而確定國民參與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