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行政覆議的功能定位應有新的認識。片面的功能定位不足以反映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行政覆議在助推法治政府建設、實現行政救濟、培育法治社會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覆議化解行政爭議的天然優勢、我國行政爭議的特殊性以及域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都決定了行政覆議應當成為新時代化解行政爭議的主管道。然而,行政覆議的央地改革未能實現同頻共振、行政覆議質效評價體系科學性差、雙被告制度引發覆議和訴訟之間出現內耗和空轉、法治未能及時為改革保駕護航等因素影響並制約了我國行政覆議的良性發展。尊重行政覆議行政司法屬性的規律和特點,充分彌補行政覆議的天然劣勢,通過充分的制度供給以實現行政覆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天然優勢為宗旨,並以有效處理好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差異化發展為目標,進行修法,這既是實現行政覆議成為化解行政爭議主管道的必由之路,亦是助力於行政覆議良法善治的應然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