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9月初上高檢署,原在一般案件蒞庭組,與另一位學長共同對應高院第15庭,一位庭長加上三位法官。臺高檢署於100年9月前係採形式蒞庭為原則,即蒞庭案件雖仍固定分案予特定股別之檢察官,但僅止於收受判決時由該檢察官決定是否提起上訴,蒞庭過程則無專責對應關係,以我個人的經驗,二位檢察官對應一庭,則採蒞一休一方式,即每位檢察官蒞庭一個星期,休息一個星期;若三位檢察官對應一庭,則每位檢察官蒞庭一個星期,休息二個星期。嗣於100年4月間,因原重案公訴組某學長欲辭職,乃奉派接替該學長加入重案公訴組,從此展開長達二年5個月的重案公訴生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