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觀審條例)第22條,該條所稱之調查表是為了調查候選觀審員是否具備第12條第1項所定資格、或有第13條至第16條不得被選任之情形、或有第16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之情形。然為方便選任觀審員期日當日,審檢辯可以更有效率進行口頭詢問,本次模擬法庭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要求檢辯雙方各自提出一些問題,由該院篩選、增改問題後,製作成一個問卷,該問卷所載之問題主要係為讓審檢辯三方事先瞭解候選觀審員「可能」的意見傾向,法院將該問卷連同觀審條例第22條所定之通知書和調查表寄給候選觀審員填寫、寄回,然該問卷似乎不是第22、23條所規定之調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