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空間能夠形塑法律事實和法律概念。網絡空間的社會性使網絡犯罪的事實和概念得以出現和生成。網絡犯罪具有計算機作為犯罪對象、計算機作為犯罪主體和計算機作為犯罪工具三種類型。網絡犯罪是對傳統線下犯罪的進化:由於網絡空間中的虛擬性、平臺性、智能性、複製性,刑法的空間效力面臨虛置危險,犯罪的行為主體轉向網絡平臺,犯罪的行為構造發生鬆動重組,刑罰的裁量基準愈加重疊多樣。對此,刑法應當兼顧立法技術和解釋能力。在解釋論上,一要認知網絡本質,二要重視案件事實。隱喻既是事實分析方法,也是法律解釋思想:通過將陌生的線上事物轉化為熟悉的線下事物,使案件事實向法律規範靠近;通過釋放法律關於線上事物的隱喻含義,將法律規範向案件事實拉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