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是我國規範涉外私法關係、建構私法領域對外開放秩序的基本法律,私法關係的涉外性是其發揮功效的支點。私法關係涉外與否,將在程序與實體上產生體系化的法律效力差异。我國迄今採取法律關係要素涉外的方式界定私法關係的涉外性,這在涉外民商事交往相對簡單、法律關係較為傳統的歷史形勢下較好地發揮了建構涉外私法秩序的功效。自貿區(港)、深圳前海、外商投資、共建“一帶一路”倡議下“一站式”爭端解決機制等對外開放的創新安排和實踐,對現行涉外私法關係界定規則造成了新的衝擊。我國應積極回應新形勢下制度型對外開放的要求,順勢革新涉外私法關係界定規則,對外協調民法等周邊規範,對內融貫法律適用法的內在安排,引入實質關聯標準,設立矯正規則,創建“非內域私法關係”特別規則,為我國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創新安排與實踐探索預留空間,為我國從政策型開放向制度型開放轉變奠定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