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優先認繳權為股東提供了維持比例利益的有效機制。相對於股份公司股東來說,有限公司股東因其股權流動性弱,更需要先繳權的保護。但是,股東行使先繳權有可能妨礙公司操作外部融資或資產重組,與公司整體利益目標發生衝突。因此,先繳權的行使條件、權利內容、行使方式、放棄、轉讓、救濟手段等問題,均需在平衡股東先繳權所保護的比例利益和股東會多數決所代表的公司整體利益的框架內,解釋和處理。我國公司法對先繳權的規定比較簡略,人民法院目前就先繳權所作的諸多判決,提出了極有價值的觀點和亟待解決的問題,為解釋公司法的先繳權規則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