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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115 (4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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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OBU帳戶資金匯回之稅務爭議
作者
封昌宏 (Chang-Hung Feng)
中文摘要
臺商早期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進行投資,在法令及政治因素的考量下,都不是採取直接投資的模式,而是在第三地先設立控股公司,再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進行投資。因地理位置的關係,最初被選擇的第三地多為香港,但後來加勒比海及太平洋的島國,以免稅及設立程序簡便為號召,臺商改以在租稅天堂國家設立紙上公司,這些設在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在當地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也未僱佣員工,其金融帳戶也不在租稅天堂所在地,而是設在臺灣的國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以下簡稱OBU)。
起訖頁
60-6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115 (43: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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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認定與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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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3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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