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記載,「誠實開立」發票對守法的廠商來說不是問題,但發票「應依規定記載」實務上問題可不少,為何會如此呢?既然會誠實開立發票但又為何會未依規定記載?主要原因是受制於少數客戶的強勢要求,國內中小企業在商場交易上某些方面相對處於弱勢,為了經營客戶不讓客戶流失,在交易請款上有時不得不遷就少數客戶拒絕接受發票的要求,「發票開不出去怎麼辦?發票到底要怎麼開才不會被罰?誠實繳稅還要被罰?國稅局嘛幫幫忙!…」,以上是中小企業的抱怨心聲,經常徘徊在「依規定開立發票」的十字路口上,廠商一方面為了要誠實納稅,避免漏開發票遭補稅受罰,但另一方面又無法直接開立三聯式發票給客戶,通常做法就是開立出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點規定記載之「二聯式發票」,承擔依營業稅法第48條論處之風險,誠實開立發票卻要承擔違章受罰的風險,此實務上常見的情形對廠商來說非常困擾,目前為止仍未見有更妥善的處理方式,長久下來廠商恐會「受誘導」將發票開立予非實際交易之營業人,此舉違章手法若未經查獲,國稅局將損失大筆稅收,反之廠商連補帶罰甚至觸法將得不償失,徵納雙方皆是輸家,因此本文提出討論,提醒主管機關重視,解決誠實廠商的困擾也避免大量稅收的流失。 |